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工作的发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志愿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条 成为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公益事业;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五)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三条 加入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
(一)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二)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进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退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分为自愿退出和劝退两种。
(一)自愿退出。个人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二)劝退。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志愿者,可对其进行劝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连续半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
(3)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者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的;
(4)以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的;
(5)违反本制度或者基金会相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及其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六)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守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赢利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将所从事志愿工作的资料、信息等向公众发布,擅自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及其质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五章 志愿者的奖励
第八条 志愿者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基金会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三)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