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基金会文化建设。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方案;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提名理事、监事、秘书长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日常运营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各机构负责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事项;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1/3及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通知理事,并通知全体监事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参加理事会会议。以上述方式出席会议的,其效力与亲自出席理事会有关会议的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如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同时对理事会审议的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及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同时,与上述重大事项相关的议案,应当提前发给党组织负责人预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监事及各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与议案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对议案发表意见。
第四章 理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每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