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会收到国家民政部通知,因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在资助内蒙古乌拉特后旗东升庙大佛项目和福建省龙岩市商务运营中心中庭广场金茶花雕塑中,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我会作出停止活动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接到通知后,我会高度重视,对工作进行了深刻反思,内部开展了严格自查。我会虚心接受民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我会作为全国性社会组织,曾获得“中华慈善奖”、“精准扶贫典范机构”等荣誉。这次国家民政部的检查,反映出我会在业务学习和内部管理中的不足。今后,我会将加强学习,认真贯彻《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社会组织治理规律规范运作,继续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履行义务、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
201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