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加强项目及合同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基金会对外签订、履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协议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有关补充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合同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法务是指基金会聘请的法律顾问、律师等。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和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合同,应遵循“先审后签”原则,所有合同在签订之前,都必须经法务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经法务审查后,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签署意见后,方能对外签署。
第六条 合同文本的尾页上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和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 合同履行需多个部门配合完成的,由综合办公室明确指定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
第九条 要加强合同履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过错导致基金会单方面违约造成纠纷或损失的,应由责任部门和经办人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责任部门和经办人员应第一时间通报法务、责任人及秘书长,并做好处理准备。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诉诸法律。
第六章 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除合同必备条款外,应当在合同中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正本、审批表及所有洽谈资料原件应整理成册,财务部和办公室均留存合同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