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工作管理,完善采购工作程序,保障基金会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采购事项包括以下物品和服务:物品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其耗材、日常办公用品、工作所需的书籍报刊、基于公益目的所需要的捐赠物品等;服务包括网络宽带服务、印刷服务、会议场地及用品等相关服务、宣传材料采写制作及媒体发布等服务。
第三条 大额采购应询比价、商务谈判或公开招标的形式完成。
第四条 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年度采购预算须写入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采购工作。办公室依据采购预算和批准手续,及时进行采购。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物品,采购物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应当由两人负责。采购服务由办公室与申请采购的部室共同进行。
第六条 采购程序。
(一)申请: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采购申请并填写《办公费用申请表》(参考费用报销管理制度2018.3版附件),内容包括采购的部门、方式、物品或服务名称、数量等。
(二)审批: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部(室)负责人签发,按程序报请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的,按前述程序报至理事长审批。采购单价(次)或年度总需求超过50万元的物品、服务,由理事会批准。
(三)实施:采购申请及《采购申请单》获批后,由办公室按节约开支、确保质量的原则,进行比价询价,实施采购。重大采购须与最终确定的物品、服务提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如有必要的,采购部室与办公室协同实施采购。
第七条 验收与入、出库。
(一)物品采购到货后,由办公室会同采购的部门按数量、完好程度、技术标准、型号规格等要求,对物品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确认收货。
(二)服务采购完成后,依据约定的服务项目和质量,由办公室会同采购部室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后支付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