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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慈善资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并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资产,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并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坚持严程序、严审核、严监督,由财务部(或另外成立投资机构)进行考察并提出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五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三)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五)审议基金会年度投资方案,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计划。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公信力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七条 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三章 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财产限于基金会的留本基金、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九条 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拨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章 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投资,应当委托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五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 投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目的。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遵照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的义务。开展投资活动时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致使基金会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免予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