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规范实施,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二条 立项原则: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三条 立项范围: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环境保护、新农村建设、文化帮扶、灾害救助等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所有公益慈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请机构或申请人需递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基金会独立开展的项目由基金会工作人员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项目目标、项目内容、项目受益对象人数及预期效果、项目预算、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监督、项目评估、项目的公益效应等。
第五条 项目立项审批流程
1.项目管理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申请报告的内容进行初审,确定项目是否具有公益慈善属性,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2.总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经项目管理部初审、监事审查(50万以上项目)、秘书长审核,提交理事长审批。
3.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项目管理部初审、监事审查、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各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员按照管理职责实施项目,基金会项目主管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审计结果负责。基金会自主开展的项目,由基金会指定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跟进管理;合作机构实施的项目,由基金会与合作机构共同跟进管理;定向捐赠项目的管理由基金会实施,捐赠方可对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方案、审批权限及流程,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项目主管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应对项目材料进行核查,确保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资金拨付随时接受基金会监事的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项目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会实施项目跟踪监督机制,对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检查、调研等形式跟踪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接受基金会监事和捐赠方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终评,参评项目不少于30%。终评通过实地考察、评估调研表、收集影像资料、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形成项目评估报告资料,项目评估应包括:1.项目执行情况评估;2.项目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估;3.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评估情况应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按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民政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项目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