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保证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责任的明确性,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及修订;
2、理事会、监事的换届选举工作;
3、理事会、监事的人员变更;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
5、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6、重大涉外活动;
7、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建议;
2、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3、年度工作报告等;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人员聘任;
5、重大投资及重大公益项目的设立等;
6、其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登记及备案的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重大事项应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做出判断及相应处理,再向理事长报告,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