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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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重大事项管理工作保证工作程序的规范性及工作责任的明确性,促进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及修订;

2、理事会、监事的换届选举工作;

3、理事会、监事的人员变更;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

5、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

6、重大涉外活动;

7、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条  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1、章程的制定及修订建议;

2、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3、年度工作报告等;

4、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人员聘任;

5、重大投资及重大公益项目的设立等;

6、其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登记及备案的重大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及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重大事项应自下而上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重大事项发生后,秘书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做出判断及相应处理,再向理事长报告,并及时召开理事会或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