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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下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的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保管人员必须明确责任,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特殊情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基金会公章和财务章必须分开保管,不得由同一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编制《印章使用登记表》,对印章的使用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使用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并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理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条 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基金会印章使用审批单》,并注明外带原因,经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秘书长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自负。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基金会各类印章。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六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七条 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