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内部管理,根据民政部《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提出设立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审批同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后,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业务及授权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在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越权或超过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基金会将予以取消授权并撤销该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年度授权,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并由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应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自觉维护基金会利益,积极为基金会自身建设及中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日常工作开展中必须使用全称,如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XX分会、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专业委员会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基金会委派一名理事兼任,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下设办事机构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办事机构负责人由主任提名,报基金会同意后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聘用,并报基金会备案后自行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根据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工作人员离职或岗位发生变动,应由综合办公室及时进行备案和更新。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工作月报和重大事件请示报告制度。一般工作事项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决定,月度向基金会书面报告,但属于下列活动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基金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1. 属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业务活动范围,但是该项活动将在国内相关领域或国外产生较大影响的;
2. 属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需与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事项;
3.属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但该项活动与基金会内部其它机构的业务活动有交叉的;
4.以基金会的名义组织跨行业或综合性的大型社会活动;
5.其它需要请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对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名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基金会有权通过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外联络使用,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如确需开立银行账户时,由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协助开立一般临时账户,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只作为资金进项使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实行收支分离,所有接受的捐赠以及其他业务活动收入,需全部进入基金会指定账户,并由基金会出具捐赠发票及其他收据,颁发相应荣誉证书。工作经费等管理费用由基金会根据相关规定和活动方案或协议单独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经费自筹,其管理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比例提取。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财务年度审计。遇重大活动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因渎职、滥用职权或在工作中违法违纪,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