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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布活动,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维护捐赠者与受赠者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及《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基金会的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捐赠人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

(二)开展公益资助活动的信息;

(三)内部管理制度;

(四)收入和支出明细;

(五)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六)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七)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应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或摘要。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除了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新闻媒体外,基金会还可选择其他报刊、广播、电视或者本会网站等能够覆盖基金会活动地域的媒体进行信息公布,并在公布的信息内容中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条 基金会对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公布,应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