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
第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确保所聘用人员的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第四条 基金会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以下招聘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筛选应聘资料,审查相关证件资料;
(三)组织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及复试;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以下拟招聘人员由理事长确定是否录用并报理事会备案;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招聘由理事会复试并确定是否录用。
第五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笔试、面试、复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体检报告、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发出拟录用通知,拟录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试用期业务考核表,进入试用期。
第三章 试用
第六条 基金会拟正式录用人员,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期满,由拟用部门提出试用期开合意见,考查合格者,与基金会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七条 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求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并进行工作交接。
第八条 基金会保障试用人员的权益,指定有关部门及专人对试用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按照约定为试用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努力为试用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章 晋升
第九条 基金会对综合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职务晋升。
第十条 晋升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科学考核、岗位胜任、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晋升标准
(一)品德高尚、积极进取、团结协作;
(二)认同基金会理念,具有饱满的工作热情、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四)对基金会有积极贡献,表现出色;
(五)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承受压力的能力。
第五章 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人员发生变动时,变动人员应主动办理交接手续。应交接的内容及范围包括:
(一)正在办理及未办理的事项;
(二)职责范围内主管的财物及事项;
(三)公共财物。
第六章 培训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培训方式包括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内部培训包括入职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使新员工了解基金会的组织文化、宗旨理念、发展历程、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各岗位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业务安排和工作开展情况,指定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及外出考察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各类业务教育培训活动,以提升整体专业素质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