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资源,建立专项基金,支持和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向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权属公司以及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员工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捐赠5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 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基金会账户)─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发票;
2. 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纪念牌;
3. 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5. 按照捐赠协议及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
基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 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并结合社会需求,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 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基金会授权合作机构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中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
事业支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费用,应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比例。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委托银行或其它具有金融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理财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适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